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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36514 篇文书

  • 王**故意伤害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**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,由于被告人王**的犯罪行为,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,被告人王**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残疾赔偿金和后期医疗费的请求,根据民法原理,残疾赔偿金是指被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后,给被害人失去收入,造成的经济损失,是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或必然的物质损失,现基于被害人王**已死亡,造成损失已不可能,后期医疗费已没有必要支出,因此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此两项请求

    法院:易门县人民法院

  • 文**故意伤害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文**在遭到被害人胡**用砖头砸头部(造成轻微伤)的情况下,出于气愤被告人文**即从自己的工棚内拿起斧头追砍被害人胡**,并将胡**砍成重伤,属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,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被告人文**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出有因,被告人文**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且系初犯、偶犯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**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应予支持。由于被告

    法院:雷山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故意伤害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**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,案发后被告人吴**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,可对被告人吴**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被告人吴**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坦白犯罪事实,可酌定从轻处罚,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易门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邓**故意伤害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邓小*仅因小孩之间发生纠纷之事,与成人发生打斗,并将无辜儿童伤害致死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打斗中万**夫妇逃避时,邓小*还不罢休,仍继续追打,情节恶劣,致人死亡后又畏罪潜逃,应予严惩。辩护人据被告人邓小*供认的不能成立的“无意击中被害人”的事实,辩称系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,一是没有事实依据,二是被伤害的对象错误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,所以,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虽然系被害人的父亲先持凶器打斗,但被告人后持凶器也将被害人的父亲打伤,双方均

    法院: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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